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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方筹资的原则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二)民政部门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安排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困难地区城市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二、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救助对象上一年度或前三年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医疗救助标准,并可根据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际收支情况对救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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