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现对全省全面开展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
四、救助办法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已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首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障,比照省财政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
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可略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未完,全文共2258字,当前显示72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