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医疗救助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加快推进本市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提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民政部门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农村低保对象享受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出资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并按当地有关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时,持本人身份证和《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区县精神病防治机构,下同)门诊就医,可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的20%、普通住院床位费(需留院观察时)的50%等优惠以及当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有关减免政策。其他诊疗和医药费用按50%比例支付(不含本市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自费项目),其余50%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按每年不低于当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50%的比例垫付,具体垫付额度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住院治疗的,除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外,本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不含本市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自费项目),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额度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50%支付,全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四)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就医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他部分,实报实销。
(五)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继续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即享受以上规定的相关待遇和部分医药费报销的数额合计,要达到原有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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