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号)精神,帮助患大病的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基本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全省23个县(市、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普遍实施城市医疗救助,争取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主要内容
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试点县(市、区)及其所在的设区市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具体救助对象由试点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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