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意见
切实做好停产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党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的意见》(湘办[2002]34号)的要求,现就在实施停产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及时调整组织设置,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
停产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在制定破产、两个置换(即“企业资产产权置换、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下同)方案时,应将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对于停产关闭企业,党组织设置一般保持不变,党组织隶属关系也保持不变。
对于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待破产终结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再作变更。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分离重组的企业,可在新组建企业注册的同时设立党组织,新企业党组织由企业所在地乡镇党委领导。分离重组企业以租赁承包生产等其它形式出现的,其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保持不变。
对于正在实施“两个置换”工作的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暂维持不变,对于已实施“两个置换”的企业,可以向上级党委申请成立新的党组织,新的党组织由所在地乡镇党委领导。
实施停产关闭破产改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体制、内部结构、党员分布、工作任务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
二、改进党员管理方法,加强党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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