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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渔农合医疗制度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现阶段我市渔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自20**年12月在普陀区、嵊泗县开展试点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全市各县(区)已全部实施了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参合渔农民达51.63万人,占全市渔农业人口的89%,已累计筹集合作医疗基金7461.56万元,累计补偿支出6597.39万元,75万人次受益,为保障我市渔农民身体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较低;基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县(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政策差异大;筹资机制不成熟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高度重视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建立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渔农民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渔农民健康水平,缓解渔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全面推进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工作准备,把完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调整方案。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各县(区)新方案实施前要上报市卫生局并征求省卫生厅意见。各级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每年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资助力度,不断提高筹资水平

(一)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不断加大政府资助力度,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从2008年起,各县(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120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渔农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力争至2010年达到渔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2%。

(二)中央和省财政给予我市参合渔农民每人每年22元的补助,按实际参合情况直接补助给各地。2008年起,市财政对参合渔农民的资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元。

(三)各县(区)应根据市定筹资标准的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同时要坚持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互助共济的性质和政府投入为主、渔农民个人必须出资的原则,政府出资应高于个人出资,积极引导渔农民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个人出资的比例不低于筹资标准的30%。

(四)确保渔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其参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县(区)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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