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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4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生态市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市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调,共同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源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利用开发受益者,有责任给予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因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主体不仅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而且有责任为此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

(三)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线到面,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多方并举,合力推进。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二、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一)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

加大生态补偿的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生态补偿,主要用于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各县(区)要加大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按照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制订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切实强化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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