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现阶段我省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全省87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已全部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2902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86%,累计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9.33亿元,报销医疗费用33.32亿元,1420.95万人次受益,另有1441.5万参合农民得到免费健康体检,为保障我省农民身体健康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目前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上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较低,地区之间工作不平衡,部分县(市、区)还存在乡镇收缴的经费未及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村集体垫资代缴、基金赤字或结余率过大、困难群体未能应保全保等问题。此外,尚有15%的县(市、区)未实现信息化管理,有11%的县(市、区)未实行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调整方案。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新方案实施前要征求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每年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加大政府投入,提高筹资水平
(一)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从2007年起,各县(市、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60元,并根据政府财力和当地农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二)中央财政给予我省各县(市)以及农业户籍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除宁波市外),每个参合农民每年2元的补助,按实际情况直接补助给各地。
(三)从2007年起,除宁波市外,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及其他财政实行“两保两挂”地区的实际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对经济发达县(市、区)的实际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元;对其他县(市、区)的实际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元。
(四)各县(市、区)应根据省定筹资标准的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同时,积极引导农民在下一个筹资年度适当增加个人出资额度。要坚持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性质,坚持农民个人出资的原则。
(五)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做到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三、完善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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