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医疗意见
20**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以来,省政府确定的27个试点县(市、区)积极开展试点,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截至20**年11月底,27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已有859万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试点县农业人口的83%;累计筹集资金5.49亿元;已有24.37万人次得到住院报销,79.79万人次得到门诊报销,
22.84万人次得到免费体检;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共享受合作医疗补助3.35亿元。同时,全省还有54个非试点县(市、区)先后出台实施了这项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为降低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解决农村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各地在试点实践中摸索出一些成功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保证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正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和指导思想,吸取以往合作医疗几起几落的教训,精心组织实施。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一定要从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保障需求出发,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覆盖,经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力争到20**年全省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今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指导、解决问题、规范制度、稳步推进,重在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这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要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和农民互助共济的性质,坚持农民个人出资为自己健康负责的筹资机制,通过制度吸引和宣传工作动员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片面追求参保率和工作进度,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等做法。
(三)坚持结合实际的原则。各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既要统一基本制度和工作规范,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县级大病统筹的基本方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受益保障,坚持“钱账分离、封闭运行”的基金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县(市、区)、乡镇“有机构管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制度办事”。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收费办法、运作模式、报销方式、便民措施等。
(四)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27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和未列入试点的县(市、区)实行分类指导,各有侧重。省级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巩固试点成果,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管理制度深化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重点加强对未列入省级试点的县(市、区)的工作指导,按照省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明确重点,积极探索,落实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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