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干部管理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若干意见》(鄂发〔2003〕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干部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干部管理的原则
1、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六项任用干部的原则,即: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2、坚持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干部职数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县委对乡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批复的“三定”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各单位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的管理。
3、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相对集中的分级管理体制,实行县委下管一级、再向下备案管理一级的办法。
二、干部管理的权限
4、县委直接管理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乡镇党政正职任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及担任其他正副乡(局)级职务的干部;管理县直正局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局级单位的正职及担任其他正副局级职务的干部。
5、县人大党组、县政协党组、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分别协助县委管理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担任正副局级职务的干部;县直其他单位党委(党组)分别协助县委管理本单位的局级干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局级干部;乡镇党委协助县委管理本乡镇的所有正副乡(局)级职务的干部。
6、县委委托县人大党组、县政协党组、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管理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担任正副科(股)级职务的干部;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委(党组)成员,管理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直机关工委、县委老干部局机关的正副科(股)级干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关的正科(股)级干部及乡镇纪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委托县直其他各局(社)党委(党组)管理各自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正副科(股)级干部。
7、实行备案管理。向县委任后备案的干部职务主要有。乡镇机关各大办主任、干事、助理、团委书记、妇联主席;乡镇直单位正职;县委委托县人大党组、县政协党组管理的科(股)级干部;县委委托县直部办委管理的科(股)级干部。
向县委任前备案的干部职务主要有。县直有关局(社)管理的局级机关正科(股)级职务、事业单位科(股)级领导班子成员。
8、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的干部管理权限待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进一步明确后予以规定。
三、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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