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建问责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确保县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依规,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建工作问责,是指各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党务干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是指部分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对问责事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县委或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问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问责对象为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党务干部。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在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交办事项,没有组织落实,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农村、社区、机关、非公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滞后,被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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