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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7〕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以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保健互助共济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由党委领导、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积极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坚持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稳步提高的原则。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

(三)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需求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做到既保证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又保证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四)坚持一个平台、两个标准、城乡统筹、均衡服务的原则。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平台,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经验、筹资模式、网络系统等,建立由两种筹资标准组成、城乡居民自由选择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目标和范围

(一)目标。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在自愿的原则上,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力争**年城镇居民参保率达65%,2009年参保率达70%以上,2010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居民**年参保率达80%以上,2009年参保率达85%以上,2010年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

四、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按照定额筹资、分类报销、稳步推进、自愿参加的原则,确定两种筹资标准:一档(筹资总额100元/人·年)、二档(筹资总额200元/人·年)。随着经济水平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二)补助办法。政府对参保城乡居民财政“普补”80元/人·年。其中:城镇居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40元/人·年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按3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县财政按1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对农村居民的“普补”标准与城镇居民相同。

对农村困难参保居民的特补。对五保对象参加一档,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相关部门全额补助。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残疾人、享受农村计划生育特补政策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合作医疗保险一档参保的,其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人·年。按二档参保的特补对象,其个人缴费标准为11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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