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组织管理实施意见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府发〔**〕86号)精神,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社区资源,优化社区组织工作环境,改善工作条件,强化社区管理,推进社区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合资源,切实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一)加强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配置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全县社区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府发〔**〕86号文件要求,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一定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或提供相应的成本价款(即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费)用于统一购置服务设施。县城和场镇规划区内,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区域户数达800户及其以上的,必须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的办公服务用房,其办公服务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开发区域户数不足800户的,以开发的房屋建筑面积数量为交款基数,按1.25元/平方米的标准(根据当年建设成本价作相应调整)征收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由县建设委员会代为征收,有关部门、街镇乡协助配合。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缴纳的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费,纳入县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征收地的社区设施建设。年初,由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县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县民政局和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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