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意见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关于构建和谐**的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精神,现就我县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大足,推进富民兴足。
二、目标任务
从**年1月起,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保障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
(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原则。
四、保障范围
凡持有我县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贫困的;
(七)家庭中拥有相机、手机、摩托车、冰箱、空调、汽车等高档用品的;
(八)子女择校就读的;
(九)家庭在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前一年,购买非生活必需品金额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不配合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
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一年内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不得重复救助。
五、保障标准
**年,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年·人。以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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