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意见
为了保障城镇规划的实施,加强对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市规划局关于加强都市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有效使用期不超过二年,不得登记产权的建(构)筑物。
本意见适用于**县内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二、对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实行严格控制的原则。临时建设工程只能在国有土地上修建。
三、对临时建设工程实行县规委会集中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
以下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需提交县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照《**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规程》规定,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县城主中心龙岗—棠香组团、副中心龙水组团、玉龙、宝顶镇规划区内,宝邮、龙玉、龙铜、大石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位于市级及其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和机场规划用地控制区内、以及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报县规委会审批的临时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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