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意见
农村五保对象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是最需要社会关怀的特殊群体。认真解决五保对象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真诚愿望,更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4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府发[2005]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发[2003]20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条件,认真排查,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
(一)严格五保对象审批程序。五保对象是指农民中经确认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发给《**市农村五保供养证》。
五保对象有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经结束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五保对象死亡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市农村五保供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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