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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意见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缩小残疾人服务需求与服务能力之间、低收入与全面小康目标之间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对我市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在全市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到2012年,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工程内容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含15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参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同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一样,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农村低保标准150%以内(含150%)、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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