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
为逐步建立健全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指导意见》(浙编办〔2007〕32号)和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事分开、事企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能,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行政机关一些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新组建的企业。
(二)以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三)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分类,清理、调整归并和重组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发挥资源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分类范围
(一)由市、县(区)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除第二款所列单位和组织外),列入事业单位分类范围。
(二)下列单位和组织不列入事业单位分类范围:
1.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已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2.二类事业单位(指除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之外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同时吸纳部分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3.使用事业编制的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参照群众团体组织机构管理的单位和组织,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4.其它不能列入事业单位分类范围的单位和组织。
三、类别划分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将其划分为监督管理、社会公益、中介服务和生产经营四个大类。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未完,全文共2456字,当前显示7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