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见
近年来,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推动下,各级卫生部门积极探索,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以“三条医疗保障线”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得到全面推行,较好地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突出问题。今年全市人均筹资标准达到85元,共有179.7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5.72%。得到了卫生部和省有关领导与专家的肯定。但是,我市新型合作医疗在提高筹资保障水平、加强资金管理、优化报销服务等方面还有待改进。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发〔2003〕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事关农民群众健康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继续摆上重要工作位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范围,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努力推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加大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一)坚持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稳定增长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民个人出资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继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农民(含失地农民)个人缴费水平。2008年全市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2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62元,农民个人承担不超过40元),以后按每年20%以上的比例递增(各级财政补助比例不低于50%),努力保持我市人均筹资在全省的中等以上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将本级财政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农民个人出资委托乡镇、村统一收缴的,要按财务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经办机构存入专户。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必须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积极倡导和逐步推行农民凭卡到社区卫生服务站主动缴费。
(三)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仍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对困难群众各地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没有遗漏。继续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完善方案,稳步扩大受益面,逐步提高补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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