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全市消防意见
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明显进步,防控火灾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但当前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各种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仍然存在,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为我市增强“三力”、率先崛起提供安全的发展环境,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市、县区政府每年至少两次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和冬季防火工作。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掌握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有关问题。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本辖区的重大消防问题。要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专门的防火和灭火组织,重点乡镇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组织。行政村、社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六合一”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宣传和检查。
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是全社会消防工作格局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公安机关作为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综合监管的职责。其它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要将部门消防安全监管情况作为本部门机关效能建设、年度工作考核和有关荣誉评比的重要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向监察等部门主动提供各部门依法履责的情况,监察部门也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监督。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要及时将部门履责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凡未履责或未认真履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制订并落实《关于落实单位和业主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明确对单位和业主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推动单位和业主安全责任的真正落实。
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严格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和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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