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意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现就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完善;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坚持互助共济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合理筹资机制。
二、统筹层次和实施主体
各区行政区域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独立核算。以区为统筹单位组织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各区城镇户籍居民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外的人员,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对象为: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在就业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在就业年龄段无医疗保障的非从业人员;
(四)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资金筹集
按照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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