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动物防疫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和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畜牧兽医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体制,切实加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要在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基础上,建立和加强监管机构,健全和完善畜牧兽医体系,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
1.建立市、县区两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畜牧兽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从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和构筑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整合现有畜牧兽医管理和执法监督力量。市、县区两级建立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同时保留畜牧兽医站的牌子。在市级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在畜牧业主产区或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大的县区,也应争取设立,其他县区在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内设实验室。
2.明确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职能。市、县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下,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等执法工作,具体承担或受委托承担畜禽养殖、饲料、兽药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订指导畜牧业发展;饲料、兽药、种畜禽的日常管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的管理、培训和技术考核;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管理职能。上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负有指导职责。
3.核定市、县区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根据浙政发〔2005〕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确保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的需要,核定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实行动物防疫监督与畜牧兽医经营实体相分离
现有市、县区两级畜牧兽医站中从事动物疫病诊疗和经营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经营实体,要与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人员、机构、财产上彻底分离,并改制为企业。改制后,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职能都要尽可能转给企业承担。
(三)实行乡镇动物防疫管理和检疫授权制度
按照执法主体在县区工作在乡镇的原则,在县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下,实行乡镇动物防疫管理和检疫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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