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贫困残疾人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就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力度
(一)进一步落实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使贫困残疾人“应保尽保”。对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或一户多残的低保残疾人家庭,要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人均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经本人申请,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准公示,给予特殊社会救助。
(二)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实现城乡残疾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全覆盖。
(三)建立城镇残疾人就业援助和失业扶持制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残疾人,可持失业证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政策扶持。在未就业期间由街道残联、街道劳动管理所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登记,实施重点就业援助,“一对一”进行就业指导。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和服务工作
(四)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各地应将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区康复服务覆盖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保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五)对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家庭的残疾人及精神残疾人等特困对象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对低保家庭的精神残疾人,由监护人向市精防办申请,享受免费配送抗精神病药物。根据湖政发〔2004〕90号规定,上述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除医院优惠费用、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对医疗费自负额超过0.5万元(含)以上部分,按自负额的30%-70%给予医疗救助资金补助,但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每户一般不超过5万元,上述所需经费列入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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