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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完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湖委发[2006]22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配套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11号)中《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要以农村综合改革为契机,推进乡镇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逐步理顺县区和乡镇政府间的职责,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权、支出范围和责任。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要求,划分收支范围,确定所辖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凡属县区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有足额的经费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在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尽量少要求或不要求乡镇安排配套资金,以减轻乡镇支出压力;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缺口。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确保收支平衡的积极性,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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