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建立**市惠民医院,解决生活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市委、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对惠民医院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市、区民政局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人员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因公牺牲遗属定期抚恤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的抚恤优待人员;
(二)持有《**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困难人员;
(三)全市持有“党员互助、携手共进”证书的困难党员;
(四)市本级范围内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其他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根据市民政局和总工会提供的资料实行动态管理。
二、救助标准和办法
医疗救助对象在市惠民医院诊治时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救助对象医药费用的减免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进行,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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