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加强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了基层和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好转,但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各类事故隐患仍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法制化,监督管理科学化,教育培训规范化,设施设备现代化,咨询服务社会化。
(三)奋斗目标。到20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矿山、危险物品、建筑等高危行业和领域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到202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制度化
(一)实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持证生产。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职业危害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措施和方案。未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实行安全生产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组织对街道(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对市、区(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执法能力培训。
(未完,全文共4586字,当前显示146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