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7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20**]14号)、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教人[20**]23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市党发[20**]27号),结合**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各族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丰富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以实行聘用(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岗位结构工资制,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符合我市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二、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
(一)严格编制管理。根据中小学校教育层次、地域和不同特点,结合学校发展规模及课程改革的需要,合理确定学校编制。对民汉合校、寄宿制学校、设有分校的学校,在编制核定时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商定。
(二)科学设置机构。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中小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设机构,同时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教学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分明、管理高效。
(三)合理配置人员。科学设岗,压缩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对于民语系学校、民汉合校、寄宿制学校、设有分校的学校可适当放宽。
中小学校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三、改革校长选拔任用办法
(一)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两届期满后原则上应实行交流轮岗。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校长、书记结构工资统一调配制度,校长、书记的工资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制定、统一考核、统一管理。条件具备的学校可试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三)深化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和领导职务,分别实行聘任、公开招聘、选任、考任和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充实和优化中小学校管理队伍。
四、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
(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到教师岗位。努力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不拘一格、择优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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