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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合理调整用地需求结构,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不断增强土地供给能力,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已翻印下发各地、各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建设与耕地保护的根本方法,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我省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集约用地,牢固树立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理念,树立节约集约用地光荣、浪费土地破坏耕地可耻的社会观念,推动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进土地利用由以增量为主向以存量为主转变,着力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方法,也是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在区域发展和区域空间经济布局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宏观控制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空间规划及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之后,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各类规划,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限时修改和调整。

(四)科学编制与实施各类相关规划。各地、各部门编制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重要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总量、结构及时序安排必须与土地利用计划相协调。要科学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充分整合现有及关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综合服务容量和能力,合理确定新建项目规模,努力提高整体效益。加快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预审规定,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超过指标的要予以核减。已经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应该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严禁以预审代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建设项目在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时,其建设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预审时确定的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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