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公墓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国有林地和纳入中央及省级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地。要积极推进绿色殡葬,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葬法,减少殡葬用地;要坚持公益性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及选址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规划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情况、交通状况来确定,规划方案须经当地民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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