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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和扶持我市有意愿进入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转移,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构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5)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我市农村劳动力积极办理求职登记,明确转移就业扶持对象

(一)我市劳动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意愿的杭州户籍农村劳动力,可办理求职登记,申领《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是我市农村劳动力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转移就业扶持政策、参加农村公益性岗位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之一,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进行证件信息记录。

(二)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和扶持对象为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点帮扶对象(以下简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1.领取《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

2.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低收入农户的具体界定办法由市农办另行制定);

3.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劳动年龄段内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4050”人员);

4.农村复员转业军人;

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农村残疾人

(三)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因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等原因农转非时符合申领城镇《就业援助证》条件的,其求职登记时间视同失业登记时间

二、建立完善的城乡统筹就业管理服务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四)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机制。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乡镇(街道)要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行政村(社区)要做到《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申领发放的工作、场地、人员三到位。强化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并将调查数据纳入全市人力资源网络统一管理。

(五)切实加强《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申领和发放工作。行政村(社区)负责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复审工作;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证件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经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授权,可实施发证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发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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