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普法教育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统计法制建设,推进我市依法统计进程,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氛围,增强广大公民的统计法制观念,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年依法治市普法教育工作意见》(市委办发[20*]36号)和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四五”统计普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普办[20*]27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就抓好我市“四五”统计普法教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
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市开展“四五”统计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立足于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通过继续深入开展统计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统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使我市的统计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保障和促进全市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普法教育的对象与基本要求
(一)普法教育的对象
“四五”统计普法的对象包括与统计活动和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有关的全部人员。重点对象是:
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和各级政府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及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有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人;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人、统计执法人员;
3、统计人员(包括兼职统计人员);
4、负有填报法定统计调查表任务的统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统计负责人。
(二)普法教育的基本要求
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和各级政府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及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有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人,主要通过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省政府发布的统计规章,明确自身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中的职权、义务、法律责任,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职权,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执法检查权,提高依法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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