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格认定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5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工作
(一)、申请对象
凡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可申请并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2)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3)乡镇统计员;
(4)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如上(1)、(2)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如上(3)、(4)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直接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方法:根据《办法》规定,各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单位。申请以属地原则进行,在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的中央、省和市属的特定单位统计人员到杭州市统计局办理;其他单位的统计人员按照“在地统计”的范围,到各区、县(市)统计局申请。申请人在向相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或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未完,全文共2504字,当前显示81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