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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管理意见

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为了妥善解决好市属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依据中组部、省委关于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要解决好“人由谁管,钱由谁出”问题的精神和淄厅发4号文件要求,市委离休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今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年7月1日起,市属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归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

市属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归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是经市政府批准和市法院裁定已经破产的企业中的离休干部。企业离休干部归主管部门管理后,其企业离休干部的身份不变。以后新增破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其离休干部均归主管部门管理。

二、所需经费标准及使用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归主管部门管理后,市财政拨付的经费有四项。

1.四项经费标准:

(1)公用经费按淄老干字34号文件规定:行政十四级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600元;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年400元。(2)特需经费按淄人字51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3)住宅话费补贴按市纪委、市监察局**年7月17日通知:行政十四级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20元;担任过县级(含副县级)领导职务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80元。(4)报刊费按淄老干字34号文件规定:行政十四级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600元;县(处)级(含享受待遇)的每人每年40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年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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