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工作意见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市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及有关经费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属改制(含破产、撤消、关闭)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广大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落实好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改制和破产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2、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做好改制和破产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无论企事业单位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总体要求,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
二、管理服务原则
3、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遵循两条原则。一是“逐级上收、归口管理”原则;二是“人随资产走、归属管理”原则。改制后国有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事业单位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改制后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破产、关闭企事业单位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整合后,所承担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上收一级归口管理的原则调整。
三、管理服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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