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照本意见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保密局、区档案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意见的实施。
区法制办、区监察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意见。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根据本意见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或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镇乡(街道)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除本意见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
5、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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