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贸委工作意见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规范和推动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理顺企业分配关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显重要和紧迫。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则、任务和重点。
(一)原则。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参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原则。
(二)任务。到2008年底,全市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要达到50%,职工覆盖率达到60%;各县(市、区)至少直接抓好1个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至2009年底,实现全市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予以覆盖。
(三)重点。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一是职工年工资水平低于本地区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各类企业;二是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职工工资增长低于南平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以下的各类企业;三是企业经营者工资年收入是普通职工年人均收入6倍以上的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四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各类企业;五是实行计件工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的各类企业;六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协商重点:一是根据设区市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营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提出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目标;二是参考设区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整相应岗位职工工资,形成科学的工资分配关系;三是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制订或修订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形成公平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四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职工保险福利项目,形成合理的福利制度。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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