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企业建设评定意见
第一条按照《“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培育诚信企业,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诚信*”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省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以企业诚信和商业诚信为重点,推荐和评定诚信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通过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总结适合我省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法和途径,为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全面地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工作基础。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包括工业交通建筑类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卫生医疗、商业服务、文化教育类行业,以及从事经济类业务和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示范企业的评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负责推荐企业名单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要按照评定标准,严格考核和相关环节审查后,报送黑*省“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诚信办)审批。
第五条示范企业的推荐和评定工作,本着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定过程严格遵守程序,不搞地区和行业问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申报企业不能在两个部门重复上报材料。
第六条示范企业推荐、评定工作,由省诚信办、省经委负责监督管理,委托黑*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省诚促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此次评定诚信示范企业的工作,严禁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八条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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