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组织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领导管理体制,推进学校党组织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学校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学校党的建设。
第三条学校党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组织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干部,对行政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校长对行政业务工作的领导,保证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学校党组织的设置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学校,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学校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学校,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经市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学校党委受局党委领导。
第五条学校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组织党员和教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础知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学校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学校的党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年,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和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本单位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和监督。重视并做好后备干部工作。根据竞争上岗成绩和考察情况,研究决定党群政工中层干部候选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民主选举程序,履行审批(或备案)和聘任手续。根据竞争上岗成绩、考察情况和校长的任用建议,研究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由校长聘任中层行政干部。
(四)做好党员发展和学校基层党校工作。要严格按党章规定发展党员,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注重在青年教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品学兼优的学生中发展党员。领导学校基层党校积极开展对党员干部和建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校的作用,抓好学校基层党校的规范化建设。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督促检查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指导教育行政领导做好学生德育工作。
(六)对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内部机构设置、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分配方案和经济活动、教职工奖惩方案、重要工作安排和人事安排等涉及本单位的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履行职责,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各项行政业务工作的全面完成。
(七)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支持和引导教代会代表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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