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机制实施意见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精神,为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探索调解工作新路子,按照县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三调一令”总体部署,现就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探索实行一般民事纠纷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联系与互动,凡属婚姻纠纷、相邻关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侵权损害赔偿、买卖纠纷、借贷纠纷等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纠纷都可实行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具体程序为:
(一)诉前调解当事人来法院起诉的,立案前,法官、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具体情况,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调解协议的效力,告知并建议当事人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后,由人民法院与当地调委会联系,引导当事人到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调解成功后,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也可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官立案审查确认后,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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