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企业减人增效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对企业经济性裁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经济性裁员,既要体现企业用人自主权,又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人法定整顿期间,或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员。
三、企业确需裁员,应按《规定》第四条的程序,提出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后,将其裁员方案及生产经营等有关情况先报企业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省直、中央、部队驻穗企业向省劳动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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