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职工医疗保险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3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省级统筹的原则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建立责任分担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全省范围内均衡企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各地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要在20*年年底前规范统一。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从20*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规范统一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统筹项目。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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