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帮扶救助意见
各市、县人事局、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劳动模范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八次联席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对部分省部级劳动模范实行帮扶救助的意见如下。
一、帮扶救助的范围
帮扶救助的范围为我省现仍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以下统称为省部级劳动模范)。
二、帮扶救助的对象
帮扶救助的对象,具体为:
1、凡在职或下岗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和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本人上年全年月平均收入和低于调控线的;至20**年底农民省部级劳动模范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以后按年度掌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动模范:
①本人患大病、重病自付医疗费较多的;
②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③其他特殊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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