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依法治林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林,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重大意义
1.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执政党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就必须在林业工作中全面推进依法治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我国林业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这个转变决定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性质由专业经济部门转变为公益事业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也由专业经济管理转变为公共服务和执法监管。在新的形势下,林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只有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林,才能适应林业历史性转变的需要,才能更好地引导和推动林业快速健康协调持续发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认识,更新观念、转变职能,革除一切不适应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管理方式,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和“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基本原则,重视服务,强化监管,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林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宽松的发展空间。
2.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是切实加强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生态建设正处在“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所具有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反复性、不平衡性、艰巨性等特点,使作为生态建设主体的林业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更大的挑战。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相持阶段的成果,并进一步使治理向着良性方向发展,推进生态建设过程中,在需要依靠扎实有效的工作的同时,更需要林业法制的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是未来一个时期加快林业发展的最新标志和重要特征,是盛世兴林的要求,是确保林业长治久安的要求,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生态问题全球化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林业行政管理
3.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的林业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林业行政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涉及本省林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健全林业行政决策责任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建立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和制度,跟踪问效,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4.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坚持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林业行政许可。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决定程序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程序。林业行政许可由林业行政机关内设的专门机构受理,实行由一门受理、分头办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约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谁办理谁负责,因工作失误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经单位依法赔偿后,核实责任,分别由办理人员或主管领导承担其中部分的赔偿费用。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统计与信息公开、受理申诉检举、监督检查等工作,统一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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