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意见
为推进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年5月1日起全面、正确、有效施行,依据市政府和省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地税系统实际,现就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各单位在税收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与纳税人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公开,允许纳税人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依法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均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按照“谁制作、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制作、提供、审核、公开政府信息,切实做到“该挡的要挡得住、该透的要透得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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