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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劳动就业工作意见

市在世纪九十年代这一时期,伴随着产业结构的大调整、城市功能的大转换,产生了高达一百万人的下岗群体。为此,逐步深化再就业工程,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加快下岗职工的分流,并探索促进就业的新路子,用五年多的时间完成了百万下岗职工的大转移。

在这一过程中,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市场就业机制的大方向,不断深化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认识,在市场运行规则与政府责任之间寻找最佳的结合点,并采取各种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努力构建一个促进就业的责任政府。

一、对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认识党的、十对培育劳动力市场和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都作了战略性部署,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历年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培育市场机制和积极促进就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与探索,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强化促进就业责任的前提、空间和必要性,有了新的认识。

(一)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坚持就业市场化这一根本方向整个九十年代,深化再就业工程经历了三个阶段,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也朝着市场化的方向不断演进。

第一个阶段是"企业内下岗分流"阶段。这一时期,企业内部的劳动力结构调整已经开始,但政府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那种管理思路,把企业当作政府的附属物、企业职工当作企业人,而仅仅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自我消化冗员,将原本需要通过社会化方式来处理的劳动力调整问题限制在企业内部。这体现的是计划经济特点的政府责任形态。

第二个阶段是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阶段。政府开始思考责任方式的转换,承担起一种适应经济转轨期特点的促进就业责任。通过探索建立"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从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搭起了一座特殊形态的"桥"。这个中心的性质特征是非企业内设机构、非政府附属机构和非社会化的独立机构,在操作模式上具有三大特点:一是过渡性,再就业服务中心作为特定历史阶段解决特殊矛盾的方式,只是一种阶段性措施;二是单向性,下岗职工进中心后只能走向市场,不能回原单位;三是有限性,通过中心分流下岗职工,只是解决困难企业和集中矛盾的一条主流通道,不是唯一通道,只能承受有限的分流功能,进中心的容量应当有所控制,要稳进稳出,快进快出。

第三个阶段是"全面向劳动力市场过渡"阶段。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完成历史使命后,劳动力调整的任务始终存在。如果仍然采用第一个阶段的办法,则是一种倒退;用第二个阶段的办法,并不能完全解决市场化形态下的就业矛盾。如果继续留恋于特殊形态下的促进就业责任,我们就完不成全面向劳动力市场过渡的目标。所以,必须坚持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原则不动摇,寻找一种适应全面市场化阶段的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责任形态,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使促进就业责任的重要前提。

当前,一个相对成熟的劳动力市场在已经基本成型,广大市民初步接受了"市场化就业"的理念。

(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空间是。平衡经济发展与就业结构的矛盾发展是社会的主线,也是政府职能的主线。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在历史的长河中根本方向是一致的。但在某一历史阶段或某个局部,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取向并不一致。

因此,政府必须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阶段性劳动力结构特征,平衡经济发展与就业结构的矛盾。这就是政府行使促进就业责任的空间。

近年来,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平衡这一矛盾:

在传统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实施"退二进三"战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使第三产业在gdp中的比重从九十年代初期的34.6%上升到50%以上,从业人员增加了10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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