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意见
各区县卫生局、档案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卫生局各局属单位:
现将卫生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4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卫生档案管理是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行业和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并保证必要的档案工作经费、存放场地、设备设施等;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对档案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应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要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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