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府发[*]65号)、《关于实施〈*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镇保办发[*]1号,以下简称“通知一”)、《关于实施〈*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三)》(*镇保办发[*]2号,以下简称“通知三”)的有关规定,在尊重历史、分类解决、平稳推进的前提下,就解决本区相关人员历年遗留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在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基本保障原则。自谋出路和政策性农转居两类人员只解决15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三级承担原则。所需资金采取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及个人三方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的方式。
二、有关历年遗留社会保障问题人员纳入“镇保”的办法
(一)关于按规定享受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自谋出路人员
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的自谋出路人员,是指根据“通知一”精神,因征地时选择自谋出路的人员。现本行政区域内“镇保”实施前的征地自谋出路人员,目前尚未“城保”、“镇保”退休的,可以通过以下办法纳入“镇保”:
1、征地自谋出路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镇保”的,可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
2、征地自谋出路人员已经参加“城保”、“镇保”缴费的,本人要求一次性缴费低于15年的予以同意,但原“城保”、“镇保”缴费年限加上一次性缴费年限应不低于15年。个人原安置补助费退出额同比例减少。
3、原享受的安置补助费(包括相关费用)高于应缴“镇保”费用(一次性缴费费用)的,由本人全额负担;低于应缴“镇保”费用的,安置补助费全额退出,其他缺额部份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二)关于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未完,全文共2734字,当前显示78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