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扶持村级经济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村级集体资产的收益水平,根据《中共行区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委发]13号)、《行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资委集[]8号)文件精神,结合镇实际,就盘活使用镇村级集体闲置资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村级集体闲置资金的定义
本意见所提村级集体闲置资金是指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收益结余资金,不包括非集体所有和个人资金,同时该资金的投资使用必须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以下简称“闲置资金”)
第二条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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