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件办理制度实施意见
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公司制)单位、各村(居)委: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向镇党委、政府上报各类请示件的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推动工作落实,现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请示件办理和实行请示件收件回执制的意见(试行)》,制定镇推行请示件办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请示件的适用范围
请示件适用于各基层单位就有关工作向镇党委、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或帮助时的行文需要,主要包括:
1、需要请求上级部门解决本单位的某一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
2、按有关规定,不经请示上级部门批准,无权自行处理的问题;
3、涉及面广,本单位无法独立解决,必须请示上级部门,以求得协调和帮助的困难和问题;
4、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处理而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需要上级机关做出明确指示;
5、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需要对上级的某项政策、规定做出变通处理,有待上级重新审定,明确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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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