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基层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府发[]65号)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入推进镇保,继续完善农保的基本要求,现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本镇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对象
1、现为本镇镇统筹缴费状态的,至年12月31日,女性不满50周岁,男性不满55周岁的本镇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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